明代少數民族的婚姻習俗

作者:高尚舉 ?房政偉 ?李金鵬 ? ? 來源:彭門創作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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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明代的史料中,我們可以看到少數民族的婚禮習俗。
如明人王濟《君子堂日詢手境》卷二就有壯族的婚俗記載:
壯族嫁則有可笑。有女子之家,初不計財禮,惟檳榔數顆為聘。結婚時男家浼(懇托。作者注)媒氏至女家,立門外不敢輒入,伺主人出去,以期告。主人不諾,即辭去,不敢言。明日復往,伺如初。主人諾,則延媒氏入飲。及期,婿偕媒氏攜果盒往,將及女家,婿止近舍,媒氏及門。女躡新草履,負襆挾傘,傘上仍系雙草履,隨媒氏往婿所,解履授婿。婿穿履,引之而去。媒與父母送者,畢返不顧,有子方偕婿歸寧。
土俗婚嫁有期,女家于近村請能歌男婦一二十人或三四十者,至期同男舁(yú 抬)轎至。眾集女門,女登轎,夾而歌之,互相應答,歡笑而行,聲聞數里。望及男家室廬,各皆散去,男家攜酒肉道飼之。此附郭(郊外。作者注)之俗,雖衣冠家不廢,惟城中軍衛所居多江浙人,故不染此俗。若僻遠村落,則新婦徒行,歌者如附郭,其俗尤有可觀。
每歲元旦或次日,里中少年裂布為帕,挾往村落,覓處女、少婦,相期答歌。允者,男子以布帕投女,女解所衣汗衫授男子歸,謂之“拋帕”。至十三日,男子衣其衫而往,父母欣然迎款,男左女右,班坐一室,各與所期互相答歌,鄰親老稚,畢集觀之。人家多女者,各期一男,是日皆至歡歌,至十六日乃罷歸。歸時,女以前帕巧刺文繡還男子,男子亦以汗衫歸之女婦之父母,未有別往赴期者。一州之民皆然,雖千指之家亦有此,惟城中與附郭無此俗。中或有故事,皆曖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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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人鄺露所作《赤雅》也有獞(壯族)官婚嫁的描述:
獞人聚而成村者為峒,推共長曰峒官。峒官之家,婚姻以豪侈相勝。婿來就親女家五里外,采得草花萼結為廬,號曰入寮,錦茵綺筵,鼓樂導男女而入,盛兵為備。小有言,則肅兵相鏖。成親后,婦之婢勝忤婿意,即手刃之。能殺婢媵多者,妻方畏憚,否則懦而易之。半年始與婿歸 ,盛兵陳樂,馬上飛槍走毬,鳴鐃角伎,名曰出寮舞?。
丁婦娶日,其女即還母家,與鄰女作處,間與其夫野合,有身乃潛告其夫作欄,以待生子,始稱為婦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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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人蕭大亨在《夷俗記》中記載了蒙古族的婚俗。時人之須到了婚配的年齡,兩廂情愿即可成婚,沒有“媒約之言”的約束。聘禮為馬牛羊、布匹之類,按自家貧富量力而行,無定數。成親時男方至女家舉行婚宴?;槿眨揭诰铀粋阮A先另置一蒙古包,為待客之所?;槎Y前先祭祀天地,隨后再宴請親朋好友,婚宴一直持續到黃昏時分方散。此時新婦騎馬到鄰家避匿,婿須快馬加鞭追之,不然追個幾百里而不止,直到擒獲后同歸于女家。假如追至鄰家,婿則獻上酒肉答謝,鄰家回贈新婦一馬。假若新婦馳騁于茫茫草原,婿只能緊追不舍,直到追上為止。
歸至女家,眾婦女擁抱推送入包內,婿與新婦將羊骨相互捧持,然后交拜天地。新婦贈送予婿禮物后,準備歸婿家。
歸之時,新婦身披長紅衣,由戴高帽的女尊者引導至灶前,獻上三片羊尾油,向灶三叩頭后把三片羊尾油放入灶中焚燒。然后向父母及各長輩告拜,各長輩贈送一衣送新婦歸于婿家。
貴族之女成婚與平民大抵相同,只是沒有了女避男追的環節,及新婦不讓婿入,婿不敢貿然而入。再者, 既婚后婿在新婦家,必須等到產育孩子后,方能歸于婿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