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帝之后的昭帝劉弗陵(公元前86——公元前74年在位)、宣帝劉詢(前73——前49年在位)在位的近40年間,繼續(xù)漢武帝晚年以“輪臺詔”為標(biāo)志實行的“與民休息”政策,緩和與匈奴等周邊少數(shù)民族的緊張關(guān)系,緩和漢武帝時期一度激化的社會矛盾和階級矛盾,使?jié)h皇朝又呈現(xiàn)了社會安定、生產(chǎn)發(fā)展和經(jīng)濟繁榮的局面。
昭帝繼位時年僅8歲,病逝時不過22歲,基本上沒有能力獨立行政。漢皇朝的大權(quán)掌握在大將軍霍光、車騎將軍金日磾、左將軍上官桀、御史大夫桑弘羊手中。其中霍光作為武帝臨終托付“行周公之事”的首席顧命大臣,在昭帝時領(lǐng)尚書事,成為中朝的首領(lǐng),更是權(quán)傾朝野,一言九鼎,成為權(quán)力中心。霍光忠實執(zhí)行武帝遺囑,為“昭宣中興”做出了杰出貢獻(xiàn)。宣帝即位時已經(jīng)18歲,能夠獨立掌控朝政。昭、宣二帝,特別是宣帝,其政治思想的主要內(nèi)容除傳統(tǒng)的皇帝專斷、總攬大權(quán),臣下分工、各司其職外,最突出的是民本和賢人政治理念。總起來看就是宣帝自己說的“覇王道雜之”。
昭、宣二帝的民本思想主要體現(xiàn)在“與民休息”政策的實施,基本內(nèi)容是輕徭、薄賦、節(jié)儉、省刑和恢復(fù)對匈奴等少數(shù)民族的和親等。請看《漢書》昭宣兩個帝紀(jì)中對此類內(nèi)容的記載:
始元元年(公元前86年)閏九月,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節(jié)行郡國,舉賢良,問民所疾苦、冤、失職者。
始元二年(公元前85年)三月,遣使者振貸貧民毋種、食者。秋八月,詔曰:“往歲災(zāi)害多,今年蠶麥傷,所振貸種、食勿收責(zé),毋令民出今年田租。”
始元年四年(公元前83年)三月,詔辭訟在后二年前,皆勿聽治。秋七月,詔曰:“比歲不登,民匱于食,流庸未盡還,往時令民共出馬,其止勿出。諸給中都官者,且減之?!?/span>
始元五年(公元前82年),夏,罷天下亭母馬及馬弩關(guān)。
始元六年(公元前81年),秋七月,罷榷酤官,令民得以律占租,賣酒升四錢。
元鳳二年(公元前79年)六月,詔曰:“朕閔百姓未贍,前年減漕三百萬石。頗省乘輿馬及苑馬,以補邊郡三輔傳馬,其令郡國毋斂今年馬口錢,三輔、太常郡以叔粟當(dāng)賦?!?/span>
元鳳三年(公元前78年)春正月,罷中牟苑賦貧民,詔曰:“乃者民被水災(zāi),頗匱于食,朕虛倉廩,使使者振困乏。其止四年毋漕。三年以前所振貸,非丞相御史所請,邊郡受牛者勿收責(zé)?!?/span>
元鳳四年(公元前77年),毋收四年、五年口賦。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,皆勿收。
元鳳六年(公元前75年)夏,詔曰:“天下以農(nóng)桑為本。日者省用,罷不急官,減外徭,耕桑者益眾,而百姓未能家給,朕甚愍焉。其減口賦錢?!庇兴咀嗾垳p什三,上許之。
桑者益眾,而百姓未能家給,朕甚愍焉。其減口賦錢?!庇兴咀嗾垳p什三,上許之。
宣帝本始元年(公元前73年)五月,租稅勿收。
本始三年(公元前71年)五月,大旱,郡國傷旱甚者,民毋出租賦。三輔民就賤者,且勿收事,盡四年。
本始四年(公元前70年)春正月,詔曰:“蓋聞農(nóng)者興德之本也,今歲不登,已遣使者振貸困乏。其令太官損膳省宰,樂府減樂人,使歸就農(nóng)業(yè)。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谷,輸長安倉,助貸貧民。民以車船載谷入關(guān)者,得毋用傳?!?/span>
本始四年(公元前70年)夏四月壬寅,郡國四十九地震,或山崩水出。詔曰:“……律令有可蠲除百姓,條奏。被地震壞敗甚者,勿收租賦?!?/span>
地節(jié)三年(公元前67年)冬十月,詔曰:“……朕既不德,不能附遠(yuǎn),是以邊境屯戍未息。今復(fù)飭兵重屯,久勞百姓,非所以綏天下。其罷車騎將軍、右將軍屯兵。”又詔:“池籞未御幸者,假與貧民??鴮m館,勿復(fù)修治。流民還歸者,假公田,貸種、食,且勿算事。”
地節(jié)四年(公元前66年)二月,詔曰:“……今百姓或遭衰绖兇災(zāi),而吏徭事,使不得葬,傷孝子之心,朕甚憐之。自今諸有大父母、父母喪者勿徭事,使得收斂送終,盡其子道?!?/span>
五月,詔曰:“父子之親,夫婦之道,天性也。……自今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孫匿大父母,皆勿坐。其父母匿子,夫匿妻,大父母匿孫,罪殊死,皆上請廷尉以聞?!?/span>
九月,詔曰:“朕惟百姓失職不贍,遣使者循行郡國問民所疾苦。吏或營私煩擾,不顧厥咎,朕甚閔之。今年郡國頗被水災(zāi),已振貸。鹽,民之食,而賈咸貴,眾庶重困。其減天下鹽賈?!庇衷唬海骸傲罴?,死者不可生,刑者不可息。此先帝之所重,而吏未稱。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饑寒瘐死獄中,何用心逆人道也!朕甚痛之。其令郡國歲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、縣、爵、里,丞相、御史課殿最以聞?!?/span>
元康元年(公元前65年)三月,詔曰:“……加賜鰥、寡、孤、獨、三老、孝弟力田帛。所振貸勿收?!?/span>
元康二年(公元前64年)五月下詔禁用“用法或持巧心,析律貳端,深淺不平,增辭飾非,以成其罪”的官吏。“其令郡國被災(zāi)甚者,毋出今年租賦?!?/span>
神爵元年(公元前61年)三月,行幸河?xùn)|,詔曰:“……所振貸物勿收。行所過勿收田租?!?/span>
五鳳三年(公元前55年)三月,行幸河?xùn)|,詔曰:“……減天下戶口錢。赦殊死以下?!?/span>
五鳳四年(公元前54年)正月,以邊塞無寇,減戍卒什二。大司農(nóng)中丞耿壽昌奏設(shè)常平倉,以給北邊,省轉(zhuǎn)漕。
四月,詔曰:“……以前使使者問民所疾苦,復(fù)遣丞相、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,舉冤獄,察擅為苛禁深刻不改者。”
甘露二年(公元前52年)正月,詔曰:“……其赦天下,減民算三十?!?/span>
十二月,匈奴呼韓邪單于款五原塞。漢匈間實現(xiàn)和平。
甘露三年(公元前51年)二月,詔“新蔡毋出今年租”。
以上文獻(xiàn)證明,昭宣兩朝基本上回歸了文景時期的政策。由于輕徭、薄賦、節(jié)儉、省刑等措施的不斷推行,再補以假民公田、賑貸、獎孝弟力田、特赦罪囚、撫恤鰥寡孤獨等舉措,尤其是不斷緩和的與匈奴等周邊少數(shù)民族的關(guān)系提供了一個和平和安定的社會環(huán)境,百姓們的生產(chǎn)和生活條件較之武帝時期又有了明顯的改善。